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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发布时间: 2018-03-13 17:27 信息来源: 办公室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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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申请条件】

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设定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场所对其他机构、场所负有管理责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接收,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接收原因。

(2)接收部门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处理。

(3)接收部门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4)本事项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升级规范】

提供免填单服务;网上预申请服务。

  【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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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7-05 10: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