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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基本规定
发布时间: 2009-10-13 17:59 信息来源: 合肥市地税局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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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境内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手段。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是由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演变过来的。

一、纳税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私营企业;

  (四)联营企业;

  (五)股份制企业;

  (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二、税目税率

  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三档税率,一个基本税率,两个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上适用33%的基本税率。年应纳税所得税在3-10万元之间,适用27%的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适用18%的优惠税率。  

  三、计税依据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一)生产、经营收入;

  (二)财产转让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租赁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六)股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三)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百分之十四、百分之一点五计算扣除。

  (四)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其他项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七)各种赞助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四、纳税申报 

  (一)纳税年度。指自公历11日起1231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二)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

  (三)纳税期限。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四)预缴和汇算清缴。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少缴的所得税税额,应在下一年度内缴纳;多预缴的所得税税额,可在下一年度内抵缴;抵缴仍有结余的,或者下一年度发生亏损的,应及时办理退库。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五)清算。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并应就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谓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金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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