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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财社〔2016〕448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残疾人联合 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 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52033号〕, 结合我市实际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经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 登记号为肝03-2016-058,现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申报缴纳流程 

(一)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职工人数认证 

用人单位于每年331日前,按分级管理原则确定的征收界 定关系,向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报送以下年审材料:本单位上年度《合肥市按比例安 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合肥市用人单位从业职工名册》;从业残 疾职工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从业残疾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与残 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岗残疾职工工资表;残疾职工养老、 医疗、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险证明。 

用人单位使用的残疾人职工不满1年的,按实际使用月份折 算保障金。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620曰前,将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 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确认信息传递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二)申报缴纳 

保障金实行按年征收,每年7月至9月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集中征收期。用人单位应在征收期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 保金。符合免征条件或已达到安置比例的用人单位,仍需向地方 税务机关申报残保金,其申报的应缴金额为零。未达到安置比例 的用人单位,通过安徽省地税局电子税务局或到主管地税机关办 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残保金。 

釆取直接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方式的用人单位,在申报 时,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 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对 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釆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用人单位,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残保 金时,应同时录入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 机构核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 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 征收减免 

1. 用人单位遇自然灾害不可抗力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 接经济损失,可以于每年430日前,按分级管理原则确定的征 收界定关系,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交减免或者缓缴申请表。申请时, 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减免缓缴审 批表》、遭受严重灾害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明(由新闻媒体、保险公 司、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出具)以及上一年度本单位审计报告和会 计年报等相关材料。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 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财政部 门应在每年的620日前将审批结果反馈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2201511日(含)后新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凡安 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的,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保金;201511曰前 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 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4 1231日未满36个月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保金。符合免征 条件的小微企业,应在向地税机关申报的同时进行减免备案。 

符合免征保障金条件的用人单位仍需在保障金集中征收期内 向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确认减免金额,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 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 催报催缴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少申报、申报不缴纳或申报未足额缴 纳残疾人保障金的,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于集中征收期结束后30 曰内向同级财政部门传递逾期未申报缴纳残保金户型清册,由财政部 门通过公告或开具催报催缴通知书方式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财 政部门于30日内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反馈催报催缴情况,地方税务 机关依据财政部门公告或开具的催报催缴通知书征收保障金。 

二、 公示制度 

1.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在残联部门门户网站公告本市范围 内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具体公告内容应包括应安排残 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 就业人数。 

2,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每年在地税部门门户网站公告本市范围 内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具体公告内容包括缴纳户数、免征 户数、实缴金额。 

3,经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由财政部门 联合地方税务机关每年在财政(地税〕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具体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残 保金的主要理由。 

三、 其他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残 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有效期五年。原《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 发市残联、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4132号〕、《关于转发省残联三部门〈关于对小型微利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通知〉的通知》〔合残联〔201518号)及其他与本通知不符的规 定同时废止。 

附件: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限期缴纳通知书(略)

2, 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减免缓缴审批表(略)

3, 合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略)

4, 合肥市用人单位从业职工名册(略)

合肥市财政局 安徽省388365.com 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5月10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 

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52033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省地方税务局直 属局:

现将《财政部囯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 72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 -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 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 保障金由县及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在肥省属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征收;其他单位〈含中央、外省市单位〕,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省内跨地区经营矿产类企业,独立核算的实行属地管理,非 独立核算的由各矿产(集团〕公司集中缴纳。

三、 保障金实行按年征收。用人单位每年应按规定的征缴渠 道和时限,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从业残疾职工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岗残疾职工工资表、残疾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险证明等信息,并 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 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税 收票证。

五、 保障金实行省与市县按28比例分成。各级地方税务

机关征收的保障金按规定比例分别就地缴入省级囯库和同级国 库。

六、 保障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缴库时,列《2015 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218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支出时,列《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811 “残疾人事业”。

七、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按征收管理渠道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或 者缓缴保障金。申请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遭受严重灾害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明以及上一年度本单位审计报告和会计年报等相关材料。地方税务机关对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联合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每年公告一次。

八、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加强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社〔2011749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省级调剂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14 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加强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 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02260号〉、《安徽省财 政厅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财综20041029〉、《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残疾人 联合会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1074号)及其他与本通知不符的规 定同时废止。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12月8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57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 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 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9月9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 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 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 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 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 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

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 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 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 务协议X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 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 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的人 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 人就业人数。

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 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 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 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 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 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第九条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 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囯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 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 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 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征收机关 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第十二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 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 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 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 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第十三条保障金征收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 单位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税收票证。

第十四条保障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之间保障金的分配比例,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商残疾人联合会确定。

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保障金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应积极采取 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保障金。

第十六条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

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 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5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 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 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 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 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八条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 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俸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 到位。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 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


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条各地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 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 缴纳保障金情况。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 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 括:

(一) 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 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 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 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 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 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 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 生产劳动。

(四) 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

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 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 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 济补助。

(六) 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 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 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箄二十三条各地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 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 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 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每 年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 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

 

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 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 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 和标准的;

(二) 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三) 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四) 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 国库的;

(五) 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 其他违反囯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 《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 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 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囯库。

第二十七条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 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税务 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 政部、囯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5101曰起施行。《财政 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综字〔19955号)及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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