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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合人社秘〔2015〕11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33号)和《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57号发布,市政府令第178号修改)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5-028”。现就调整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从2015年5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企业的缴费费率由0.8%调整为1.0%,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缴费费率仍为0.4%。其他用人单位可选择1%或0.4%费率。 

2、从2015年5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比例由8%调整为7%,个人缴费比例2%不变。 

3、从2015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个人缴费比例由10%下调为9%,不建立医保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比例由6.5%下调为5.5%。 

4、市属各县(市)参照执行。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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