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8365.com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地税稽罚〔2018〕20号
安徽省盐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000148940701E):
我局于2017年10月30日至2018年1月3日对你单位 2014年01月01日至 2016年12月31日地方各税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营业税
1.你单位2014年“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房屋租赁收入2148838.64元、资金占用费及担保费收入86547640.26元;“投资收益”科目中委托贷款利息收入33448456.16元;“财务费用”中收取的出借资金利息收入147039336.40元,合并计算后2014年度应申报缴纳营业税13459213.57元,已申报缴纳6107246.56元,应补缴7351967.01元。
2.你单位2015年“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房屋租赁收入4745382.72元、资金占用费及担保费收入87524688.09元;“投资收益”科目中委托贷款利息收入39477070.63元;“财务费用”中收取的出借资金利息收入144160635.38元,合并计算后2015年度应申报缴纳营业税13795388.84元,已申报缴纳11245458.89元,应补缴2549929.95元。
3.你单位2016年1-4月,“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房屋租赁收入1543281.47元、资金占用费收入44808811.95元、担保费收入4943599.99元;“投资收益”科目中委托贷款利息收入6727559.89元;“财务费用”中收取的出借资金利息收入59883158.89元,合并计算后2016年1-4月应申报缴纳营业税5895320.61元,已申报缴纳5547415.14元,应补缴347905.47元。
你单位2014-2016年合计应补缴营业税10249802.43元。
(二)城建税
你单位2014年已申报缴纳增值税13685416.20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13459213.57元,合并计算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900124.08元,已申报缴纳1385485.03元,应补缴514639.05元。
你单位2015年已申报缴纳增值税11592876.67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13795388.84元,合并计算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777178.59元,已申报缴纳1598683.49元,应补缴178495.10元。
你单位2016年已申报缴纳增值税21765556.53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5895320.61元,合并计算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936261.40元,已申报缴纳1911908.02元,应补缴24353.38元。
你单位2014-2016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17487.53元。
(三)教育费附加
你单位2014年已申报缴纳增值税13685416.20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13459213.57元,合并计算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814338.89元,已申报缴纳593779.30元,应补缴220559.59元。
你单位2015年已申报缴纳增值税11592876.67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13795388.84元,合并计算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761649.97元,已申报缴纳685150.06元,应补缴76499.91元。
你单位2016年已申报缴纳增值税21765556.53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5895320.61元,合并计算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829826.31元,已申报缴纳819389.17元,应补缴10437.14元。
你单位2014-2016年合计应补缴教育费附加307496.64元。
(四)地方教育附加
你单位2014年已申报缴纳增值税13685416.20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13459213.57元,合并计算应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542892.59元,已申报缴纳395852.87元,应补缴147039.72元。
你单位2015年已申报缴纳增值税11592876.67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13795388.84元,合并计算应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507766.65元,已申报缴纳456766.73元,应补缴50999.92元。
你单位2016年已申报缴纳增值税21765556.53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5895320.61元,合并计算应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553217.54元,已申报缴纳546259.45元,应补缴6958.09元。
你单位2014-2016年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04997.73元。
(五)印花税
你单位2015年资本公积增加80223037.05元,应申报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40111.50元,已申报缴纳15000.00元,应补缴2015年印花税25111.50元。
(六)房产税
你单位所属盐业大厦有部分房产出租,检查年度中,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已缴足,但2015年、2016年对其自用部分的房产未能分月准确计算缴纳房产税。经核查计算,你单位2015年自用房产应申报缴纳房产税407885.30元,已申报缴纳288762.02元,应补缴119123.28元;2016年自用房产应申报缴纳房产税388934.49元,已申报缴纳304404.03元,应补缴84530.46元。
你单位2015-2016年应补缴自用房产房产税203653.74 元。
(七)土地使用税
你单位位于龙岗开发区的食盐包装厂,占地面积9405.33平方米,土地等级五等,未按规定申报缴纳 2014年上半年土地使用税,应补缴2014年土地使用税14108.00元。
(八)个人所得税
1.你单位2014年“应付职工薪酬”中发放员工工资及奖金等16228544.51元、报销员工医药费42619.76元,未按规定足额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2014年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014768.41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01169.86元,应补扣补缴2014年个人所得税13598.55元。
2.你单位2015年“应付职工薪酬”中发放员工工资及奖金等10394711.38元、报销员工医药费28519.50元,发放员工食堂补贴675886.00元,未按规定足额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2015年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873985.96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07874.47元,应补扣补缴2015年个人所得税166111.49元。
3.你单位2016年“应付职工薪酬”中发放员工工资及奖金等10158604.08元、报销员工医药费18613.00元,未按规定足额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2016年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668792.93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46020.23元,应补扣补缴2016年个人所得税22772.70元。
你单位2014-2016年合计应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202482.74元。
(九)水利基金
1.你单位2013年“主营业务收入”529936012.27元,“其他业务收入”中担保费收入11531638.00元,“投资收益”中委托贷款利息收入41548138.67元,“财务费用”中收取的出借资金利息收入87661690.03元,合并计算后2014年应申报缴纳水利基金402406.49元, 已缴321374.95元,应补缴81031.54元。
2.你单位2014年 “主营业务收入”648935975.75元,“其他业务收入”中房屋租赁收入2148838.64元、资金占用费及担保费收入86547640.26元;“投资收益”中委托贷款利息收入33448456.16元;“财务费用”中收取的出借资金利息收入147039336.40元,合并计算后2015年应申报缴纳水利基金550872.15元, 已申报缴纳392772.36元,应补缴158099.79元。
3.你单位2015年 “主营业务收入”624249951.31元,“其他业务收入”中房屋租赁收入4745382.72元、资金占用费及担保费收入87524688.09元;“投资收益”中委托贷款利息收入39477070.63元;“财务费用”中收取的出借资金利息收入144160635.38元,合并计算后2016年应申报缴纳水利基金540094.64元, 已申报缴纳384870.53元,应补缴155224.11元。
你单位2014-2016年合计应补缴水利基金394355.44元。
(十)发票
你单位2014年至2016年“财务费用”中收取的出借资金利息收入351083130.67元, 其中有部分利息收入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你单位因对“统借统还”政策不理解而少缴营业税10249802.43元及城建税717487.53元,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少缴房产税203653.74 元、土地使用税14108.00元、印花税25111.50元处以少缴税款的百分之十罚款,计24287.33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202482.74 元处以少代扣代缴税款的百分之十罚款,20248.28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处罚款1000.00元。
以上罚款数额合计为45535.61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388365.com征收管理分局开票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或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