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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1-30 17:44 信息来源: 办公室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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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政办秘〔201717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合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1113

 

合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响应级别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市减灾救灾委员会

2.2 现场应急指挥部

2.3 专家组

3.监测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3.3 预警响应

4.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4.3 应急响应

5.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5.1 过渡性生活救助

5.2 冬春救助

5.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奖励与责任追究

7.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预案管理

8.1 预案解释

8.2 预案实施时间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合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响应级别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发生在本市干旱、洪涝灾害,台风、暴雨(雪)、龙卷风、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根据自然灾害的级别、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对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设定Ⅰ级、Ⅱ级、Ⅲ级三个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为最高。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周边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境内造成较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完善机制,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财产损失。

1.5.2 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密切合作、协同应对,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1.5.3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级政府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1.5.4 政府主导、社会动员。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2.组织体系

2.1 市减灾救灾委员会

2.1.1 市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

市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全市减灾救灾应急工作。市减灾委主任由市政府分管救灾工作副市长担任,市减灾委副主任由市政府联系救灾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担任,市减灾委秘书长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包括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市直机关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审计局、市规划局、市国资委、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局、市畜牧水产局、市人防办、市物价局、市政府应急办、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地税局、合肥市消防支队、武警合肥支队、合肥警备区、市质监局、团市委、市慈善协会、市红十字会、电信合肥分公司、市供电公司等。

必要时可及时将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纳入市减灾委。

市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设在市民政局,为市减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市减灾办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1.2 市减灾委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和较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研究制定全市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推进减灾救灾交流与合作。

2.1.3 市减灾办主要职责

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工作,及时向市减灾委报告情况,向成员单位通报信息,组织灾情会商,统一发布灾情,指导协调全市减灾救灾工作相关事宜,承办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1.4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1)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减灾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承担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承担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市减灾救灾委专家组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减灾救灾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

3)市直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协调市直机关及中央、省驻肥单位救灾对口支援工作。

4)市发展改革委:统筹规划,将减灾救灾及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市民政、财政部门制定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会同市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灾后重建中央及省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等。

5)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减灾救灾方面专家学者开展减灾救灾活动;会同民政部门做好教育领域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6)市科技局:负责开展防灾减灾科研工作,加强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的攻关研究。

7)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协调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8)市公安局: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灾区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

9)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市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10)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和灾害动态监测、预报、评价、治理;指导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灾害信息;会同民政部门核查、评估灾情,提出灾后治理、重建的措施建议。

11)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重特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2)市城乡建委:负责指导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安全应急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1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工作期间交通基础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14)市农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民政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15)市水务局:负责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减灾工作,指导做好全市水务工程设施安全运行管理,督促指导灾区修复水毁水务工程。

16)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做好全市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的动态监测及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核查、评估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造成损失情况,提出灾后治理、重建的措施建议。

17)市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具体承担肉类、食糖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省内外合作项目。

18)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和支持应急药品,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抚慰工作。

19)市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0)市规划局:负责灾后重建城乡规划和工程设计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21)市国资委:指导市属企业开展减灾救灾,协调相关救灾捐赠工作。

22)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23)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餐饮服务食品、药品的监管。

2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视情况调集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抢救;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演练。

25)市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的粮油供应,保证灾区口粮需要。

26)市畜牧水产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会同民政部门查核、评估畜牧水产因灾损失情况。

27)市人防办:利用人防指挥通信系统、人防工程、疏散基地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城市人防专业队伍参加抢险救灾。

28)市物价局: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测预警;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和市场巡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29)市政府应急办:协调指导重大和较大自然灾害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应急演练等工作。

30)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气象服务,提出防御气象灾害的对策与建议;负责组织做好全市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农业气象技术服务、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等工作。

31)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震后震情跟踪监测和趋势判定,地震烈度和震灾调查、震灾救援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

32)市地税局:负责监督执行救灾捐赠物资的减免税政策。

33)合肥市消防支队:积极抢救被困和遇险人员,保护疏散物资;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演练,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灾害自救互救技能。

34)武警合肥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和抢运救灾物资。

35)市质监局:负责对灾区食品、饮用水和捐赠物资进行质量检验和监督,保证安全;协助做好储备的救灾物资的质量检验工作。

36)团市委:负责组织团员、青年和志愿工作者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37)市慈善协会:负责在救灾过程中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发所接收的捐助款物。

38)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管理、调配红十字会员、志愿者和救护员参与伤员救治、赈济救援、心理救援等工作;向国际、国内外呼吁请求援助,依法开展社会募捐,负责对口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39)电信合肥分公司:负责减灾救灾的通讯保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40)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所属供电公司开展受灾区域的救灾指挥部、医院、集中安置点等重要目标的应急供电工作,会同民政部门做好所属电网灾情的核实和上报工作;做好因灾毁坏电网的修复重建工作,及时恢复灾区供电。

2.2 现场应急指挥部

2.2.1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处置重特大自然灾害时,成立自然灾害救助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事发地县区负责人、市民政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

2.2.2 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助工作,决策重大事项;

2)现场组织灾情会商研判,确定应急响应级别;

3)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

4)及时报告灾情发展和处置情况。

2.2.3 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相关工作组

1) 综合协调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各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对外联络、综合文字、信息收集整理及报告工作;保证指挥部工作运转;联系、接待新闻媒体,发布事件信息,处理涉外事务,开展社会动员。

2)查灾核灾组:市民政局牵头,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粮食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和上报工作。

3)生活救济组:市民政局牵头,市直机关工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红十字会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办理接收、分配捐赠款物工作。

4)死难人员遗体处理组:市民政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计委等单位组成。负责核准死者身份信息,运输、保存、处理死难人员的遗体。

5)物资和经费保障组:市财政局牵头,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食药监局等单位组成,负责调集应急物资,保证应急救助工作需要,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6)卫生防疫组: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等工作。

7)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市农委牵头,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林园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8)恢复重建组:恢复重建组: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9)监督检查组:市审计局牵头,市直机关工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2.3 专家组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组,由长期从事救灾救助工作经验丰富人员,以及有关灾害专业研究机构的高级研究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监测、查核、评估灾情;

2)分析、研判灾害趋势;

3)对救灾应急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3.监测预警

3.1 监测

市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汛情旱情、地震趋势、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进行实时监测,开展风险评估分级,建立健全灾害隐患点基础信息数据库。

3.2 预警

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对有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应及时进行预警。预警信息发布按照《合肥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

3.3 预警响应

3.3.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3.3.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3.3.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市减灾委及相关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县区发出救灾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测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市救灾减灾中心,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市政府和省民政厅的相关要求。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3.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4.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信息报市级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市级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接报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后报省政府及省民政厅。

对县级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和民政部。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民政局立即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灾情稳定后,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按照相关规定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

4.1.3 对于干旱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以上减灾救灾委或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4.2.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2.2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民政部门要主动联系宣传部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4.2.3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减灾救灾委或民政部门应组织部门间会商,统一发布口径,确保发布数据的准确性、权威性。

4.2.4 信息发布实行审批机制,一般、较大自然灾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审批发布;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减灾救灾委审批发布。

4.2.5 灾情发生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减灾救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减灾救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2.6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3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对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市设定三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市长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 Ⅲ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统一组织协调。响应等级根据灾情相应启动,视灾情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响应等级。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4.3.1 Ⅰ级响应

4.3.1.1 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30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万人以上;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0万人以上;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万间以上。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3.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市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4.3.1.3 响应措施

由市长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

1)市长主持召开会议,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下设各相关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能,立即开展工作。

3)市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4)市减灾委迅速组织开展生产救灾工作,及时落实省委、省政府、省减灾委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救灾应急工作的指示。

5)市减灾委办公室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收集、评估、汇总各县(市)、区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每日10时前向市领导、市有关部门和省民政厅报送综合情况。

6)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下拨市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7)以市政府名义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

8)申请省政府支持。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3.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4.3.2 Ⅱ级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2万间以下。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3.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4.3.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

1)市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救灾应急工作重大事项,部署救灾工作任务。

2)5小时内,派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情况,市领导赴灾区察看、指导。

4)根据灾情需求,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局按规定程序紧急拨付救灾资金。

5)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动态掌握灾情发展变化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9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救灾情况。市减灾委办公室每日10时前向市政府、市有关部门和省民政厅报送综合情况。

6)督促县区做好灾民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处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食、有衣、有住、有病能医,防止疫病流行;加强灾民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7)根据情况,申请省政府支持,组织救灾捐赠工作。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3.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4.3.3 Ⅲ级响应

4.3.3.1 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3.3.2 启动程序

灾情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4.3.3.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省民政厅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灾民、指导工作。

2)根据需要,向重灾地区调拨救灾物资。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

4)会商市财政部门下拨部分应急救灾资金,支持县区安排灾民基本生活。

5)督促县区做好灾民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6)根据情况,申请省政府支持,组织救灾捐赠工作。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3.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5.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5.1 过渡性生活救助

5.1.1 较大级别以上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5.1.2 县区对因灾转移安置的人口数量进行预测,并对安置场所作出规划。转移安置一般实行就近原则,可以采取发动投亲靠友、腾住公房等方式。加强集中安置点的管理,切实保障好转移安置点灾民的生活,维护好社会秩序。

5.1.3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县区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5.1.4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在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5.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事发地县区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5.2.1 受灾地区于当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5.2.2 受灾地区县区民政部门应在当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冬季和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5.2.3 根据县区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级和市本级自然灾害救助专项资金,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5.2.4 民政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确保因灾倒房群众有安全的过冬场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发改、财政、农业和税务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5.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受灾地区要加大资金资源整合力度,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农房保险、地质灾害治理、易地扶贫搬迁、美丽乡村建设等资金统筹用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5.3.1灾情稳定后,县区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房台帐,为恢复重建工作准备基础数据。市政府根据全市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受灾群众倒房恢复重建的目标、政策和工作方案,向省政府申请并安排建房补助资金。

5.3.2 市民政局根据县区民政部门提供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会同市城乡建委、市财政等部门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5.3.3 市民政局收到受灾县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倒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商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下拨。

5.3.4 县市区负责群众因灾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组织、督促和具体实施,倒房恢复重建工作在次年春节前完成。

5.3.5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县区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5.3.6 城乡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牺牲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规定,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市、县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市、县政府保障救灾资金投入。

7.1.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市财政每年综合考虑灾情,按规定程序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市、县各级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不足时,各级财政应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多渠道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求。

7.2 物资保障

7.2.1 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合理规划建设市、县、乡(镇)三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保证灾害发生后12小时救灾物资能及时运抵灾害现场。

7.2.3 按照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在常规储备基础上,建立应急救灾物资生产企业信息库和应急生产预签约及应急生产快速启动机制。紧急情况下,预签约企业按照预签协议迅速组织应急生产,提供所需救灾应急物资。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畅通机制。灾害发生时,除请求上级部门调拨救灾物资外,上级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经费补助;交通、铁路、民航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速度运往灾害现场。交通运输部门凭有关免费证明,对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用。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市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并管理覆盖市、县、乡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特大自然灾害信息。

7.3.3 按照市政府应急平台总体框架,建立完善市减灾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加强部门间的互联互通,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市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防灾减灾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商务、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测绘、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建立健全覆盖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导向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测绘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7.8.1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 组织开展对市、县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县、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2013830日印发的《合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合应急委〔201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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